保安人員的獎懲制度
為了鼓勵常熟保安認真做好本職工作,杜絕一切不良行為,一般都以責、權、利相結合為原則,制定保安人員的獎懲制度①。
1.獎勵細則
(1)見義勇為,敢于同壞人壞事做斗爭,成績顯著者;
(2)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抓獲違法犯罪分子和偵破案件,成績突出者:
(3)常熟保安積極參加搶險救災,保衛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,成績顯著者;
(4)為搞好管轄區的安全保衛工作積極出謀獻策,所提的合理化建議被采納后經濟效益、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明顯者;
(5)拾金不昧者;
(6)年終被評為“先進保安班組”、“先進保安員”:
(7)被評為省、市政府“保安模范標兵”者。
2.懲罰細則
(1)擅離職守,經常遲到早退:
(2)酒后執勤上崗,并造成一定后果:
(3)未經部門領導批準,私自頂班者:
(4)未經部門領導同意,擅自帶人留宿者;
(5)保安執勤時,衣裝不整,佩帶不齊;執勤中玩忽職守,疏于防范,致使在管轄范圍內發生案件或事故,造成極壞影響者;
(6)值班時收聽收音機、錄音機,收看電視或進行其他與值班無關的事情:
(7)未按時交接班;或不按有關規定進行交接:或交接班不清楚,檢查時相互推卸責任者;
(8)在突發性事件或緊急情況下,臨陣脫逃或坐視不管者;
(9)法制觀念淡薄,參與社會聚眾鬧事等
(10)對公司和保安部領導下達的工作任務,未能如期完成,而又沒有正常理由者:
(II)扣留物品不登記,不上交:撿拾物品不報告,不上交者:
(12)違反保安器材使用規定,私自隨便轉借和使用:
(13)思想不純,見利忘義,監守自盜或以權謀私,嚴重損壞公司形象者;
(14)工作責任心不強,不服從分配,不執行規章制度,并隨意頂撞領導且屢教不改者。
對于以上錯誤行為,要依據情節輕重進行不同的處罰。對于一些性質惡劣者、影響極壞者應辭退或開除;對違反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者要追究其刑事責任。